尼日利亞的 25 項環境法

每個社區或國家都受環境法律的約束,以確保環境安全。 尼日利亞有許多環境法。 本文包含其中 25 條環境法。

尼日利亞的 25 項環境法

以下是尼日利亞的 25 項環境法;

  • 2006 年《國家漏油檢測和響應機構(機構)法》
  • 2007 年尼日利亞礦產和採礦法
  • 1995 年核安全和輻射防護法令(19 年第 1995 號)
  • 通航水域油類法案,第 06 章,LFN 2004。
  • 2007 年國家環境標準條例和執法機構(機構)法案(NESREA)
  • 環境影響評估 (EIA) 法案
  • 尼日利亞城市和區域規劃法,第 N138 章,LFN 2004
  • 有害廢物(特別刑事規定)法,第 H1 章,LFN 2004
  • 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和交通管制)法,第 E9 章,LFN 2004。
  • 水資源法,第 W2 章,LFN 2004。
  • 聯邦國家公園法,第 N65 章,LFN 2004。
  • 土地使用法,第 202 章,LFN 2004
  • 烴煉油廠法,第 H5 章,LFN 2004。
  • 相關氣體再注入法
  • 海洋漁業法,第 S4 章,LFN 2004。
  • 內陸漁業法,第 I10 章,LFN 2004。
  • 專屬經濟區法,CAP E11,LFN 2004。
  • 石油管道法案,第 07 章,LFN 2004。
  • 石油法,第 P10 章,LFN 2004。
  • 尼日爾-三角洲發展委員會 (NDDC) 法案,CAP N68,LFN 2004。
  • 尼日利亞礦業公司法。 第 N120 章,LFN 2004。
  • 工廠法,CAP F1,LFN 2004。
  • 民航法,第 C13 章,LFN 2004。
  • 49 LFN 國家環境保護(產生廢物的工業和設施的保護減排)條例 S1991
  • 礦物法帽。 286,LFN 1990.

1. 2006 年《國家漏油檢測和響應機構(機構)法》

2006 年《國家溢油檢測和響應機構(建立)法》是尼日利亞的環境法之一,規定建立國家溢油檢測和響應機構; 及相關事宜。

該法的目的是為尼日利亞國家石油洩漏應急計劃的協調和實施建立機制,以確保對重大或災難性石油污染做出安全、及時、有效和適當的反應。

NOSDRA 建立法要求該機構:

  • 負責監督並確保遵守所有現有的環境法規並檢測石油部門的漏油事件。
  • 接收溢油報告並協調整個尼日利亞的溢油響應活動
  • 協調聯邦政府不時制定的計劃的實施
  • 協調聯邦政府可能發布的有害物質清除計劃的實施
  • 根據本法或聯邦政府根據本法制定的任何計劃,履行為實現該機構的目標和目標可能需要的其他職能。

2. 2007 年尼日利亞礦產和採礦法

2007 年《尼日利亞礦產和採礦法》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它廢除了 34 年第 1999 號《礦產和採礦法》,並重新制定了 2007 年《尼日利亞礦產和採礦法》,以規範勘探和開采的各個方面。在尼日利亞開採固體礦物,並用於相關目的。

它還規定了在保護環境的情況下勘探資源的規則。 它還涵蓋保護東道社區的利益,並為採礦作業提供激勵措施並避免對違法者進行處罰。

該法案於 21 日合併st 2013 年 XNUMX 月

3. 1995 年核安全和輻射防護法令(19 年第 1995 號)

這是尼日利亞的環境法之一,它建立了尼日利亞核監管局、其理事會和國家輻射防護與研究所。

管理局負責監督和控制電離輻射的使用和工業勘探,並製定輻射使用操作守則。

尼日利亞核監管局負責尼日利亞的核安全和輻射防護監管。

該法要求對存放電離輻射源的場所進行登記。 它還規定,未經管理局頒發的許可證,任何人不得生產或銷售任何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消費品。

4. 通航水域石油法,第 06 章,LFN 2004

航行水域中的石油法案,第 06 章,LFN 2004 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涉及石油對海洋水域的污染。 它使 1954 年國際防止石油污染公約生效,並為防止石油對海洋和通航水域的污染(如船舶排放石油)作出新規定。 它禁止將石油從船舶排放到領海或海岸線。

該法案還規定船長、土地佔用者或將排放油轉移到尼日利亞水域的設備的操作員構成犯罪。 它還要求在船舶上安裝防污染設備

5. 2007 年國家環境標準法規和執法機構(機構)法案(NESREA)

2007 年國家環境標準法規和執法機構(機構)法案是尼日利亞的環境法之一,其中包含環境部長根據該法案第 34 條製定的法規。

該法規是根據 1999 年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第 20 條)制定的,並廢除了 1988 年聯邦環境保護法。

NESREA 是負責保護尼日利亞環境的主要聯邦機構,負責執行所有環境法律、法規、指南和標準。

這包括執行尼日利亞簽署的環境公約、條約和議定書。 這些規定包括:

  • 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控制)條例,2011
  • 國家環境(賤金屬、鋼鐵製造-回收產業部門)
  • 國家環境(化學、製藥、肥皂和洗滌劑製造行業)條例,2009
  • 國家環境(沿海和海洋區域保護)條例,2011
  • 2010 年國家環境(建築行業)條例
  • 國家環境(外來和入侵物種控制)條例,2013 年
  • 2011 年國家環境(控制叢林、森林火災和露天燃燒)條例
  • 2011 年國家環境(汽油和柴油發動機車輛排放控制)條例(根據國家環境標準和法規執行機構 NESREAAct)
  • 2014 年國家環境(水壩和水庫)條例
  • 2011 年國家環境(防治荒漠化和抗旱)條例
  • 2011 年國家環境(家用和工業塑料橡膠和泡沫塑料行業)條例
  • 2011 年國家環境(電子電氣系統)法規
  • 2009 年國家環境(食品飲料和煙草行業)條例
  • 2014 年國家環境(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條例
  • 2009 年國家環境(煤炭、礦石開采和加工)條例
  • 2013 年國家環境(機動車輛和雜項裝配部門)條例
  • 2009 年國家環境(噪聲標準和控制)條例
  • 國家環境(非金屬礦產製造業)條例,2011
  • 國家環境(臭氧層保護)條例,2009
  • 2009 年國家環境(許可和許可製度)條例
  • 2011 年國家環境(保護國際貿易中的瀕危物種)條例
  • 2013 年國家環境(紙漿和造紙、木材和木製品行業)條例
  • 2013 年國家環境(採石和爆破作業)條例
  • 2009 年國家環境(衛生和廢物控制)條例
  • 國家環境(土壤侵蝕和洪水控制)條例,2011
  • 國家環境(電信/廣播設施標準)條例,2011
  • 國家環境(地表和地下水質量控制)條例,2011
  • 國家環境(紡織服裝、皮革和鞋業)條例,2009
  • 2009 年國家環境(流域、山區、丘陵和集水區)條例
  • 2009 年國家環境(濕地、河岸和湖岸保護)條例

6. 環境影響評估 (EIA) 法案

環境影響評估 (EIA) 法案。 Cap E12, LFN 2004 是尼日利亞的環境法之一,它規定了各個部門環境影響評估的一般原則、程序和方法,以幫助處理特定項目的環境影響。

根據該法律,應對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公共或私人項目進行評估。

85 年第 1992 號環境影響評估 (EIA) 法令。

該法令要求開發項目的支持者評估此類項目對環境的影響,設計必要的緩解措施,並避免執行此類項目,除非 FEPA 認為此類影響可以忽略不計,以減輕對環境的損害的充分措施已啟動。

7. 尼日利亞城市和區域規劃法,第 N138 章,LFN 2004

《城市和區域規劃法》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旨在監督該國的現實、有目的的規劃,以避免過度擁擠和惡劣的環境條件。

該法律旨在實現公平、迅速地分配實質性正義,而不過度訴諸技術性問題。

8. 有害廢物(特殊刑事規定)法,第 H1 章,LFN 2004

有害廢物(特殊刑事規定)法案,CAP H1,LFN 2004 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

它禁止在空中、陸地和領海,包括尼日利亞專屬經濟區 (EEZ) 中非法攜帶、存放和傾倒或擁有攜帶、存放或傾倒任何有害廢物。

9. 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和交通管制)法案,CAP E9,LFN 2004

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和交通管制)法,CAP E9,LFN 2004 是尼日利亞的環境法之一。

它的重點是保護和管理尼日利亞的野生動物及其一些因過度開發而面臨滅絕危險的物種。

該法案還禁止狩獵、捕獲或交易目前或可能面臨滅絕危險的動物物種,除非獲得有效許可。 該法規定了環境預防和控制所需的法規。

10. 水資源法,第 W2 章,LFN 2004

《水資源法》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旨在開發和改善水資源的數量和質量。

該法還授權制定保護漁業、動植物的污染預防計劃和法規。

11. 聯邦國家公園法,第 N65 章,LFN 2004

《國家公園法》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規定了保護和保護國家公園內的自然資源和植物。

該法案涉及建立用於資源保護、集水區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和維護國家生態系統平衡的保護區。

12. 土地使用法,第 202 章,LFN 2004

《土地使用法》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旨在為商業、農業和其他發展目的的土地供應提供便利。

因此,該法案將聯邦各州土地的所有權、管理和控制權置於總督手中。

因此,他有權將土地分配給商業、農業和其他用途。

13. 烴類煉油廠法案,CAP H5,LFN 2004

烴煉油廠法是尼日利亞的環境法之一。

它涉及對煉油活動的許可和控制,禁止在煉油廠以外的地方進行任何未經許可的烴油煉製,並要求煉油廠維護防污染設施。

14. 相關氣體再注入法

相關氣體再注入法。 第 20 章,LFN 2004 是尼日利亞的環境法之一,涉及石油和天然氣公司的天然氣燃燒活動。 未經合法許可,禁止任何石油和天然氣公司在尼日利亞燃燒天然氣,並規定對違反許可條件的處罰。

相關氣體再注入法。 第 12 章,LFN 1990。該法案旨在通過強製石油公司製定計劃,在 2010 年前利用或重新註入與石油相關的所有天然氣,除非得到國家許可石油部長。

15. 海洋漁業法,第 S4 章,LFN 2004

《海洋漁業法》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該法規定在尼日利亞水域內使用爆炸物、有毒或有毒物質捕撈或傷害魚類是非法的,禁止在尼日利亞水域內無證經營機動漁船。

該法還授權保護和養護海魚。

16. 內陸漁業法,第 I10 章,LFN 2004

INLAND FISHERIES ACT, CAP I10, LFN 2004 是尼日利亞的環境法之一,重點是保護水生棲息地及其物種,該法案禁止機動漁船在尼日利亞內陸水域的無證作業。

該法還禁止以有害方式捕撈或破壞魚類,將其定為犯罪,可處以 N3、000 元罰款或 2 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17. 專屬經濟區法,CAP E11,LFN 2004

《專屬經濟區法》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規定未經合法授權在專屬區內勘探或開採自然資源是非法的。

18. 石油管道法案,第 07 章,LFN 2004

《石油管道法》及其條例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它對擁有或負責石油管道的人產生民事責任。

他有責任向因管道破裂或洩漏而遭受身體或經濟傷害的任何人支付賠償。

該法還規定,許可證的授予必須遵守有關公共安全和防止土地和水污染的規定。

19. 石油法,第 P10 章,LFN 2004

《石油法》及其條例是尼日利亞的環境法之一,該法仍然是尼日利亞石油和天然氣部門活動的主要立法。 它促進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

該法授權制定有關防止空氣和水污染的行動的規定。

20. 尼日爾-三角洲發展委員會 (NDDC) 法案,CAP N68,LFN 2004

《尼日爾-三角洲發展委員會法》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涉及使用分配的資金解決三角洲石油礦產勘探引起的生態問題。

該法案授權委員會在交通、衛生、農業、漁業、城市和住房發展等領域規劃和實施三角洲可持續發展項目。

根據該法案,委員會有責任與石油和天然氣公司聯絡,並就控製石油洩漏、天然氣燃燒和其他相關形式的環境污染向利益相關者提供建議。

21. 尼日利亞礦業公司法。 第 N120 章,LFN 2004

尼日利亞礦業公司法。 CAP N120, LFN 2004 是尼日利亞建立尼日利亞礦業公司的環境法之一。 它有權從事採礦精煉活動以及建設和維護道路、水壩、水庫等。

該法規定公司對任何人因其活動而遭受的身體或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22. 工廠法,CAP F1,LFN 2004。

《工廠法》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旨在促進暴露於職業危害的工人和專業人員的安全。 根據該法案,將未註冊的場所用於工廠用途是違法的。

該法還允許檢查員在污染或任何滋擾的情況下採取緊急措施或要求有資格的人員採取緊急措施。

23. 民航法,第 C13 章,LFN 2004。

《民航法》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它規定了確保飛機上的財產和參與者以及可能受到飛機危害的其他人的安全的規定。

24. 49 LFN 國家環境保護(產生廢物的工業和設施中的保護減排)條例 S1991

國家環境保護(產生廢物的工業和設施的保護減排)條例 49 LFN 的 S1991 是尼日利亞的環境法之一。

該法規定禁止在排水溝、水體、市政垃圾填埋場等未經授權處理有毒廢物、排放污水、工業固體廢物等。

這些法規要求行業安裝污染監測設備,以便定期報告固體、氣體或液體廢物的預期和意外排放。

該法案還授權聯邦環境保護局要求現有行業對新項目進行環境審計(或 EIA),或阻止任何會構成新污染源的行業或設施的啟動。

25. 礦物法上限。 286,LFN 1990.

《礦產法》是尼日利亞的一項環境法,用於監測和規範礦產(非石油礦產)的開採,並禁止採礦經營者未經同意砍伐或採伐受保護的樹木,污染水道,未經授權開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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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充滿激情的環保主義者。 EnvironmentGo 的首席內容作家。
我努力教育公眾了解環境及其問題。
它一直是關於自然的,我們應該保護而不是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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